在我国,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凡涉及到
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皆将面临相应的调查和审判,此过程中,可以分为两个关键阶段,分别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检察院与法院的
诉讼程序。
在这个过程中,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通常仅适用于嫌疑人为犯有重大罪行但尚未最终确定
罪名的情况下。
值得强调的是,除极少数例外,如公安机关经仔细研究后发现嫌疑人行径不足以构成
犯罪外,否则该对象通常无法在共处三十日的刑事拘留期内及时获释,而是可能最长达到三十七日之久。
此外,案件当中的
当事人在被公安机关确认为罪犯后,将被转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然后由法院对其进行宣判。
若当事人满足
取保候审的条件,则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从而短暂离开发源于看守所的监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