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没收财产乃没收
犯罪分子所拥有之一部分或全部财产,若无完整财产时,理当为犯罪分子及其
抚养之亲属保留必不可少之生活费用。
2、在执行判处没收财产之判决时,禁止没收属于犯罪分子
家属所名下或应得之财产。
基于此项规定,对于犯罪分子个人间接持有之财产,可能被没收其中一部分,亦有可能被悉数没收。
但具体究竟应该没收多少,这取决于人
民法院依据犯罪分子罪行的严重程度以及案情的具体特点而作出的判断。
然而,犯罪分子家属所应得的财产绝对不允许被没收。
这里所提到的“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具体而言,就是指那些所有权明确归属犯罪分子家属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或者是犯罪分子家属依靠自身努力劳动所得购买并供自己日常使用的各种生活用品等等。
至于“属于犯罪分子家属应有的财产”,它则主要指的是家庭共同所有财产之中,应当归属于家属所有的那部分财产。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