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无故
拖欠农民工薪资者,当事的农民工可优先选择向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投诉,亦可直接发起
劳动仲裁流程。
在对
仲裁裁决持有异议时,仍可继续行使
诉讼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依据《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之明文规,遭受
欠薪的农民工拥有依法投诉的权力,或通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以及发
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3、任何企业或个人如发现存在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当行为,都有权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揭发检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相关机构应公开举报投诉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等途径,以便依法及时接收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投诉与举报。
对于此类举报、投诉的处置实行首次询问责任制,凡是属于该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事项,必须依法依规快速妥善处理;
而若非本单位职责所在,则应当立即移交至相关部门处理,后者亦应依照程序依法认真处理,并将最终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或投诉者。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
被
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
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