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事实情况下,若公司决定解雇处于
试用期内的职业人员,那么需要给予此类人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具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公司主动向该员工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且经过与其充分沟通和协商后达成一致意向的。
其次,当公司由于面临
破产重整以致无法继续保持人力资源配置而不得不实施
裁员的状况;
或者是当公司因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而被迫结束经营活动,从而导致
辞退员工时,都应当依法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再者,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在第三十六条中所明确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经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最终达成共识而
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同样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