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被征用的土地,在经过一年的空闲之后,若仍有可能进行耕作并产生收成的,应予以恢复耕种。
然而,若土地闲置超过一年之久,应根据相应规定缴纳
滞纳金。
若土地闲置时间长达两年,则需得到原批准机构的许可,方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
在此过程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耕地进行闲置或荒废。
对于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如在一年内未使用但仍具备耕种并收获的条件,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土地征收,即国家出于
公共利益的需求,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
国有土地,同时依法向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措施的
法律行为。
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时,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收个人住宅时,还应当
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