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在婚前,男女双方均有
出资购买同一处房产,且将之登记于双方姓名之下,并于婚后共同
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2.倘若
婚姻制度之下,
当事人双方已有明确约定,清楚表明其中某座房产专属于某一方及其
继承人所有,那么便会依照上述约定做出相应的处理决策。
当夫妻中任何一方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时,有权通过相关组织进行调解工作,或径直向司法机构提出
诉讼请求,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