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集资诈骗罪:
本罪是
行为人以
非法占有所拥有的金钱为目的,违背相关的金融法律和
法规,实施欺骗手段进行未经许可的集资活动,这种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对
公共财产和
私人财产构成严重侵害,并且涉及到的金额较大。
(二)
贷款诈骗罪:
该罪行是指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富的目的,通过
虚假论证投资资金和项目需求等方式来获得贷款,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假的证明文件以及未经证实的
产权证明进行
担保,或是超过
抵押品本身价值提供多次担保,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法,试图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获取
数额较大的贷款的
犯罪行为。
(三)金融凭证诈骗罪:
这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
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用
伪造、篡改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欺骗他人将财物交付给自己,从而达到
犯罪的目的。
这种行为涉及金额必须到达一定程度才能认定构成犯罪。
(四)信用证诈骗罪:
本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主要意图,利用信用证从事
欺诈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较大而构成的犯罪。
(五)
信用卡诈骗罪:
此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违反
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从事欺诈性质的活动,以骗取他人财物;
即使所诈骗的财物价值没有达到法定标准,但如果情节恶劣、影响深远,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
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通过使用伪造、
变造的国库券或其他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进行欺诈,所涉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后即可构成犯罪。
(七)保险诈骗罪:
该罪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
保险法规,通过虚构保险标的、制造
保险事故,或者通过捏造、夸大保险事故损失等手段,企图从保险公司处骗得保险金,如果涉及金额达到一定范围则可构成此罪。
《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