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哪一方存在越轨行为,均享有向法庭提起
离婚诉讼的权利。
这是因为,婚姻自由不仅涵盖了缔结良缘的权力,同样包含了结束婚姻关系的自由选择。
也就是说,无论夫妻中的哪一方,不论其行为过错与否,只要符合法定的
离婚条件,便可在法庭上申请
强制离婚。
此外,无过错的被害方还享有寻求
经济损失补偿及
精神损害赔偿的权益,同时,在处理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时,无过错方往往会得到法官的适当倾斜待遇。
这样能够保障
当事人在感情受到伤害后,能得到公正而妥善的
赔偿,进一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