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出
离婚申请后的
分居稳定期为两年以内,此期间内双方均需遵守
离婚相关法律条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执行。
该条法令明确指出,从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若不愿离婚,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离婚申请;
前述规定期限结束并经过三十天后,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证,未按规定进行申请者则视为主动放弃
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