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情况;
或者投入广告等方式供资达五万元以上者;
再有就是
违法收益达到一万元以上的情况;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将面临为期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同时还需进行
罚金的
处罚。
若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情况,则将追究单位的
刑事责任以及对
主要责任人的处罚,参照自然人
犯罪标准进行处罚。
需要明确的是
帮信罪的基本构成是:
犯罪主体可由一般人员担任。
主观要件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清楚地知道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提供助益的心态。
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信息网络环境的正常监管秩序。
而在客观层面上,
行为人可能会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技术支持或其他形式的辅助,如果
情节严重的话,将会受到相应的惩处。
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为三个及以上的对象提供了帮助;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通过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收益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5.曾经因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问题接受过
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比较严重的;
7.其他可能导致情节严重的情况。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