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个人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所承担的
债务,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转化成为夫妻共同的责任与义务的,然而若此部分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便有可能被视为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
2、针对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我们可以将之归类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范畴内;
然而,若此类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除非有
债权人为证明确实该债务已被应用于夫妻双方相互扶持的生活、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出自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否则这个债务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负担的责任。
3、在单方面
婚前债务是否应该作为
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只有当它完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的所有条件时,才能以此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此项责任。
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当夫妻双方共同签署该份债务协议,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发后积极地承认并接受这笔债务,那么这样的债务才能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4、同时,如果夫妻中的主人公在婚姻关系的
存续期内,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同样也应被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如果我们的债权人能提供充足的
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应用于夫妻双方互相支持的生活以及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出自夫妻共同
协商一致的决定,那么这类债务同样也应当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