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开庭时间并未有明确的规定,这一事项将由负责审理的相关法院进行排期处理。
从理论上讲,只要是在
二审的法定审限之内举行,任何时候都具有合法性。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旨在对上诉和
抗诉案件进行审查的二审人
民法院,审理时长应该控制在二个月以内。
但是,对于可能会涉及到
判处死刑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提及的特殊情况之一者,经过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许可或者决定之后,就可以适当延长二个月的
审理期限;
若需再次申请延期,则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等候批准。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周期将会如何安排,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