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金额标准,即赖账及未偿清的款项,不包含
滞纳金、复利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额外费用。
最后,基于现实中的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如您能在法院裁决或公安部门
立案之前偿付此类透支利息,将可获得较轻的
处罚或免于
刑事责任。
这样的做法既能严格惩治“恶意透支”式的
欺诈行为,又能起到警示和教育公众的目的,力求减少
刑罚的
适用范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到您,再次表达诚挚的祝福。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