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否涵盖财产相关信息时,应当审慎考虑以下三个关键因素:
1.遵循
刑法的谦抑原则。
不应当仅仅因为涉及到财产信息就理所当然地将其归类于该罪行之中。
即使中介机构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了公民个人的房贷金额、房产面积等信息,尽管这些信息确实涉及到了公民的财产状况,但是直接将此类信息归结为“财产信息”可能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2.衡量对公民个人的实际影响程度。
在确定“财产信息”的范畴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与刑法所评价的其他
个人信息之间的契合度。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
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超过五十条的,即视为
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泄露的财产信息足以对公民个人产生重大影响,威胁到他们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那么这类信息就应该被认定为财产信息,例如大额存款、房产位置、巨额中奖、
遗产分配、股票基金、海外资产等。
3.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全面评估。
在处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将会面临各种各样的财产信息,因此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综合考虑侵犯公民的该项财产信息的类型、数量、犯罪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从而做出准确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