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判处死刑并非必定能够获得减轻
刑罚的机会。
假使被告
罪名被判定为
死刑并处以
缓期执行,那么在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内,若被告未有任何
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待两年
期限届满后,其所受之刑将变更为无期
徒刑。
然而,若被告确实被造成立即执行的死亡判决,那便不再属于“减轻刑罚”的范畴之内了,因此无法进行此项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