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主水管道出现渗漏的情况,如若主要是人为因素所引发的,则应要求加害人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假如发生于该楼房的保修期限之内,那便可能是因为这栋房屋本身存在工程上的瑕疵,因此相关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该房屋的开发商来承担;
如果是由于物业公司在日常维护过程中疏忽职守而导致主水管道产生渗漏情况,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物业公司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
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