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员在前往工作场所的途中遭受意外车祸时,其雇佣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此类情形属于
工伤范畴;
然而,此种工伤应当归因于非
责任人驾驶的车辆造成的
交通事故,或因城市轨道交通、长途客船渡轮以及火车事故所引发的身体创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