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政强制措施因事由而长期暂时停止执行,然而当中断执行的理由消失时,那么便可
恢复执行。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之相关规定,如所遭受的社会公共危害性较低、且
当事人确实无法自我实现权益,那么在实施暂停执行并等待三年之后仍未能恢复执行的状况下,行政相关机构将不再予以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
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
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