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
婚姻家庭所需而举此
债务的情形,应归类为夫妇双方共享的
共同债务责任,妻子同样须与之分担。
反之,若该笔借款系丈夫以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常规生活开支范围外的额外债务,则此类债务应视为丈夫的
个人债务,妻子无需负担。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