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与
逆向行驶的车辆发生刮擦之际,如果涉事人并无任何不当行为,而仅是由于对手方的
逆行行为引发了这起事故,那么便应由对反方独立承担起所有的责任。
这一原则在我国相关
法规中得到明确规定,即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当事人在整个事故经过中所做出的行动及其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同时结合其过失程度的深度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进而确定
责任人为何方。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