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情况下,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
然而,若出现特殊状况如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或者丧失相关
监护资格时,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均可作为替代
监护人选;
同样,愿意且拥有能力担任此角色的个人或组织同样可以承担这些责任。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