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执行完毕后需于六个月内完成结案事宜。
有关
执行案件应确保于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得以圆满解决,而针对非
诉讼性质的执行案件,则须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进行有效执行;
若遇特别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处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后可延长三个月,如仍需再行延期的,必须逐级上报至高级人
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严格执行案件
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