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经济补偿方面,我司将严格按照
劳动者在本公司实际服务年限的长短,遵循每满一年便向您支付一个月
基本工资为基准的原则进行支付;
(2)若您未满一整年的服务期,但已经超出了六个月区间,这里我们会按照一整年来计算您的
劳动报酬;
反之,若您的服务期未达到六个月,我司将向您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金;
(3)若您的月基本工资超出了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之多,而这种情况又发生在我司与您
签订合同时或
试用期结束后,那么我们向您
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将遵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来进行计算。
对于您而言,获得的
补偿金年限,上限规定为十二年;
(4)至于月基本工资,我们这里所指的,乃是您在与我司
解除劳动关系或
劳动合同正式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中平均所得的收入额。
这也是在经济补偿计算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