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无论
分居时间如何漫长也无法达到自动
解除婚姻关系的效果,因为婚姻关系只能通过主动协商达成
离婚共识或向法院
递交离婚诉状的途径来加以处理。
若以分居为出发点
提出离婚请求,而在人
民法院做出驳回
离婚申请的判定之后,双方继续维持分居状态长达一年之久,其中一方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时,此时,法院理应给予相关许可。
然而请注意,
分居两年并不足以成为离婚的充分理由。
在日常生活中,夫妇间发生分居现象的原因繁多,例如异地上班等实际情况。
基于此,并非所有的分居情况均可作为离婚的充足依据。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必须有实质性的感情不合以及持续分居至两年以上这样的双重条件,才能作为离婚的有效理由。
然而,仅仅依靠''因感情不合导致的分居两年''这个单一要素,仍然不足以令法院裁决
准予离婚。
实际上,这只是法院进行综合考量,决定是否准许
当事人离婚的一项参考标准而已。
值得说明的是,因感情不合造成的分居满两年并不能自动触发
离婚程序。
切实而言,法律并无规定分居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严格来讲,离婚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规范,无论是分居两年抑或是更长时间,都无法实现自动离婚。
如果当事人未能遵循法定程序
办理离婚手续,那么,无论分居多长时间,也不会出现自动离婚的状况。
总结而言,离婚主要有两条路径:
一是通过协商达成离婚共识;
二是经过法院审理,通过
诉讼途径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