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些人群均有资格向法院提交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事宜:
首先是未满周岁孩子的权益受到侵犯;
其次是或父或母作为直接的抚育责任承担者;
再次是在法律明确规定下履行对小孩子
抚养、教育以及保护义务的
监护人等。
若然中止这个行为的情况停止,那么就应依照法律规定重新恢复探望活动。
除此之外,子女的探望权还需考虑到探望时间以及方式的具体实施等方面。
离婚过后,没有直接负责抚养小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们享有探望小孩子的权力,而另一方则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关于如何使用这一探望权力、以及选择何时进行探望,都需由各位家长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
如若未能顺利达成协议,那么由法官以其专业知识裁定并做出公正合规的决定。
如果哪位父/母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发现可能会给小孩子带来负面影响的情况存在,那么他们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申请;
但当不可阻挡的因素消散之后,探望行为又应自然而然地恢复。
倘若有人对抗并拒绝协助另一方实现探望权,则受害一方可寻求人
民法院的帮助,由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条款采取
拘留、罚款等强制约束措施。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