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者可以通过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
辞职申请的方式来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事前同意。
辞职并非单方面的决定,而是《
劳动法》赋予每位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均无权进行干预或阻挠。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仍有部分企业的管理人员坚持认为,他们具有批准或否决员工
离职申请的权力,这种观点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事实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行使其解职权。
在
试用期间,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呈即可
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若发现所在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一情况,便可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能按照
劳动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或者工作环境;
(二)未能按时足额发放
工资薪酬;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
(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违法违规,损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由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
(六)法律、行政
法规中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行使解职权的其他情况出现。
如果用人单位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继续工作,或者用人单位不顾员工安全擅自指挥、强制员工进行高风险作业活动,则劳动者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关系,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