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遇到全额支付
购房却未能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时,能否选择退出购买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如果这套全价房产在交付前就发现其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按照预定日期进行交接;
或者是交付后经过严格检验,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仍然不合格;
再或是交付之后出现了严重影响日常居住的质量问题;
甚至在合同签署过后,开发商将该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将此
房产抵押给了其他人。
在这些特殊情况之下,购房者便具备了合理的理由申请退出购房交易。
也就是在能够充分证明卖方确实做出了
违反合同法条款,可以导致合同被终止的行为的前提下,您有权通知卖方提出
退房需求,并且无需为这一决定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然而,若是仅仅由于个人情感变化等非理性原因而选择放弃购买,则通常难以实现退房的愿望。
因为一旦全额付款购置房产,事实上就标志着实际
购房合同已经全面履行完毕。
尽管并未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但是,
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已经在事实上成立并生效。
在此种情况下,除非有充足的理由证明房屋交付不符,否则无故提出退房请求将会被视为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