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征收人能否以合法的身份享受
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这一问题,其解答的核心要点就在于被征收人是否属于所征用土地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式成员。
具体来说:
1.若出嫁之后,户口没有迁移到新的居住地,那么该名女性仍应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项。
原因在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妇女在
结婚之后,新居住地若未能分配到
承包地,原
承包土地的发包方无权回收其原有土地,因此,出嫁女仍旧拥有
土地承包权利,理应依法获取征地补偿款。
2.出嫁后移居至小城镇的情况下,依旧享有领取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国家规定,对于进镇落户的农民,应维持其
土地承包经营权。
3.若是出嫁后户口迁往大城市,那么将无法再获取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原因在于,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不复存在,因而也就不再具备分享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4.若出嫁后,
户口迁移到了另一村庄,那么将无法获得征地补偿款。
由于户籍已经发生变更,该名出嫁女在婆家已经拥有了
土地所有权,原有的娘家土地已被收回,因此她失去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5.若出嫁后丧偶或
离婚,实践操作中,通常会参照维护妇女人权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如将户口
迁回原籍地以继续生产生活,同时在其他地区不再具有相同权益的话,则通常被视作同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看待。
故而,如果户口重新迁回原属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在
征地拆迁事件中,该成员就可以享受到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