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仲裁费的收取标准和分配问题,涉及到两个重要方面:
首先是案件的受理费;
其次是处理费。
具体而言,受理费将由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预先交纳;
而关于处理费的构成则更为复杂,其中包括了诸如差旅费、勘验费用、
鉴定费、
证人误工误食费用以及文书表册印刷费等实际开支,且这些费用均需要由双方当事在收到仲裁委发出的
案件受理通知书及
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先行预缴。
其次,当
仲裁程序结束之后,
仲裁委员会会根据
仲裁结果按照仲裁费由
败诉一方承担的原则进行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
当事人皆为败诉,那么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将由双方共同承担。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倘若一方当事人撤回其
诉讼,所有已产生的费用都应当由该
撤诉方独自承担。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便是,经过仲裁庭的调解,双方申请人能够达成一项友好协定。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费的分配方式便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当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因
劳动争议产生纠葛时,如果他们出现经济困境导致无法支付
仲裁费用,他们可以向上一级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申请减免或者延迟缴纳。
根据情势所需,仲裁委员会有权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中的相关规定,针对那些在缴纳仲裁费用确实存在困难的申请人给予适当减免、延迟缴纳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
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
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