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尚未通过
试用期且被雇主解职时,若该劳动者严格遵守
保密协议中的规定,那么,雇主应依据自愿原则向其支付相应金额的
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有权在正式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维护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以及与
知识产权密切关联的保密事宜。
对于承诺履行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加入
竞业限制条款,同时在劳动者完成
雇佣关系或者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在其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以月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
经济赔偿。
然而,一旦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他/她应严格按照事先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比例的
违约金。
保密协议必须包含如下必需内容:
明确保密主体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详细描述保密的范围,包括但是不限于设计理念、程序流程、产品配方、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生产技术及其竞争对手状况等;
采用合适的保护措施,诸如禁止接触竞争对手、确保保密文件不出办公室以及限制电脑接入外部网络甚至设立专业的审计员定期进行资料审查等。
对于已经离开用人单位的员工,其保密职责可以通过竞业限制条款进行有效约束;
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对履行职务的员工进行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等方面;
确定保密期限即劳动者应当承
担保密责任的起始和截止日期;
制定具体的
争议解决方式以及违约金如何承担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