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就
拆迁补偿与安置事宜达成共识,您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提出申请,申请事项将交由负责监管整个
拆迁过程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裁定和决定。
在此过程中,您可以选择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处理相关问题:
首先,当涉及到
行政裁决时,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您可以根据所规定的程序,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申请,由该部门裁定最终结果;
其次,如存在法律或司法强制情况,如:
(1)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能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这时候就需要看行政部门是否会采取相关行动,如可能就会提请警方进行强制性拆迁工作;
(2)同样地,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未能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进行腾空或搬迁工作,那么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性的拆迁行为。
另外,如果在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仍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那么作为拆迁方的您,可以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解决争议问题,同时亦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而
起诉期间内,你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行执行。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