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关系:
(1)在
劳动合同中并未就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作出明确约定;
(2)公司未能准时且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
劳动报酬;
(3)公司没有依法
履行义务为劳动者缴纳
社保费用;
(4)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法规,从而侵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存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述之情形而归于无效;
(6)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使得劳动者有权利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对于公司而言,它们也拥有一定的权力来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如下:
(1)员工在
试用期内被证实并不符合录用标准;
(2)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3)员工严重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4)员工在任职期间同时与其他机构存在劳动关系,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司工作任务的正常进行,并且经过公司提出劝告后仍拒不改正者;
(5)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存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之情形而归于无效;
(6)员工因触犯
刑事法律而遭受到依法追究。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