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交易市场中,若
购房者已支付首付,却期望解除买卖合约,其对应之处理方法需全面考虑诸多因素。
若是由于
不可抗力或地产商重大违约行为所导致购房者需求解约,例如地产商未能严格遵照原规划建造房屋,甚至交房时间严重滞后等情形,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据买卖契约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条款,无须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即可解除买卖合约,或是据此与地产商洽谈以达成解约协议。
然而,若购房者并未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约权,此刻若要决定解除买卖合约,便会构成实质性的违约行为。
在此情况下,法律层面上,购房者可透过以下途径妥善处理:
首先,仔细研读买卖契约中是否含有相关规定,是否明确阐述了购房者在此状况下的解约权利。
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发商提供的契约往往不会对此进行详细规定;
其次,尝试与地产商磋商以解除买卖合约。
若购房者在资金支付等环节确有困扰,通过与地产商诚恳合作并支付相应
补偿金(包含已由地产商支付的
印花税等费用)或
违约金,通常地产商应该愿意接受解除买卖合约的提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
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
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
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