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支付房款是否能够解除
购房合同,这取决于具体情况分析:
首先,倘若购买的全额付款房屋因存在主体结构质量缺陷无法有效交付,或是交付后经过严格核实明确发现其存在主体结构质量缺失,又抑或存在质量问题并对日常居住产生重大影响,亦或是在
签订合同之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出售给了他人,甚至擅自把房子
抵押给了第三方,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屋者有权向房产
代理商提交
退房申请。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确定出卖方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合同可解除事由,便有权利请求退房,并且在这种情形下,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
违约金。
其次,然而,若仅仅是由于购屋者自身的原因导致他们对所购买的房屋感到后悔而选择不再购买,此时要想成功退房往往变得极其困难。
即便尚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但是从实际角度出发,
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经生效,此时若无合理的解释选择退房无疑就构成了
违反合同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