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设立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法定程序参加
工伤保险,并为全体职工或雇员缴纳相关的工伤保险费用。
对于那些应当已经参加但却未能履行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的用人单位,将会有
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相应的督促与监控,以确保他们及时地完成参加手续,同时还需要支付所需的工伤保险费用以及
滞纳金,并且在此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仍然继续
拖欠,将被处以每日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作为惩罚。
此外,那些没有按时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的员工受到
工伤时,所能享受的工伤保险权益和费用,全部应该由该用人单位负责提供承担。
当用人单位完成参加工伤保险并补交齐所欠的工伤保险及滞纳金之后,所有新产生的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所以说,贵司若拒不为我们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确实是
违法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