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在规定期限之内,无论是由哪一位
劳动者拒绝签署书面
劳动合同,都不必承担支付
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自从劳动者开始在企业任职之日起的第一个自然月,如果用人单位经过书面通知仍然未能与该名劳动者达成共识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书面告知这名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并且无需依照法律程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然而,用人单位也必须依法向这位劳动者支付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所获取的
劳动报酬。
(二)针对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但尚未达到法律上所设定的1年标准时,是否应该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这取决于究竟是由哪位劳动者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者开始上岗工作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但仍未满一年这段时期里,未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就必须按月向该名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同时,还须与该劳动者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若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同样应当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将劳动关系终止,同时按照相关法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此期间,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除了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之外,如果因为终止劳动关系引发争议,那么应当被判定为
违法规约,并须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三)当劳资双方之间的服务期已经满1年后,企业即丧失单方面终止两者间
雇佣关系的权利。
若劳资双方在满1年后未能顺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将自动演进成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
合同关系,此时雇主方已失去单方面悔约辞退劳动者的权利。
如果仅以劳动者不愿
签订合同为由,单方面
解除劳动关系,这一行为应被视为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因此须付出相应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