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夫妻间应保持彼此的尊重和信任,丈夫有责任保护并保障妻子的合法权益。
倘若丈夫在婚姻中的错误行为引发了财产争议或
纠纷,尤其是在未经妻子同意且非为日常必需的情况下,向婚外异性赠送大量财物或金额较大的转账,这样的行为无疑侵害到了妻子对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妻子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060条明确指出:
夫妻在日常生活中所必须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均具备相应约束力,然而若双方对行为效力另有约定的则依约定执行。
因此,显而易见,假如丈夫向第三者送予的财物并非源于家庭日常生活中的需求,那么此等赠与行为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并且此类
赠予行为会被认为是违反
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的。
更何况,在稳定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共有的财产本是一体,难以具体区分各人的财富份额。
除非在夫妻共同关系结束后,方可对财产进行分配,明确各自拥有的比例。
所以,在平时生活中,若需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本着尊重和理解的态度获取伴侣的同意总是明智之举。
再者,在伴侣毫不知情的状况下,擅自向某位"婚外异性"捐赠
共同财产,这种行为往往会由于道义上的失衡,并对伴侣的
财产权造成实质性的危害,整个过程是无效的。
在此情况下,无过失方当然有权要求该“婚外异性”全数归还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