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临时变更交付日期,您有权选择
退房。
在签署的
购房合约中,有明确规定交付日期的那一天到后,请您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房屋催交通知书,以提示其必须在接下来的三个月、也就是法律层面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您提供房产。
在此期间,如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支付义务,那么您依法享有要求解除详细书面协议(即
购房合同)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应按照合约规定返还您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以及这部分费用在支付过程中所产生的活期利息。
如在协议中已有明文约定
违约金,则开发商还应对这些违约金进行
赔偿。
反之,如果购房者与开发商在
签署合同时已对交付期限及其相关
违约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产,根据合同约定,购房者有权利
吊销该合同、要求退房并且收回先前支付的所有资金;
而如果合同上尚未确认违约责任的具体实施细则,购房者需要以
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函。
在这封书面催告函发送之后的三个月时间里,假如开发商仍然无法按时交货,购房者将有权力取消购买合同、选择退房并取回应有的购款项项。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