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此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逐一进行探讨。
首先,假设有一方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前,使用自身的资金购置了房产、车辆等重要财物。
在这里,应该明确的是,一方的
婚前财产,即便是包括房产与车辆,也仅能被视为该方的
私人财产。
也就是说,在两人尚未结为夫妇之前,便已购买并偿清所有
购房款项且持有
房屋所有权的,毫无疑问应当归入该方的单身期间的
个人财产,并不被视作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在
结婚前某方曾自行出巨资购置房产或是车辆,然而因为某种缘由,选择将这些资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严格说来,这应当被视为对配偶的
赠予行为。
在此种情境之下,这类财产将会成为夫妇共享的唯一财产。
其次,假定这对新人的婚前财产包括由某方或者双方父母给予的拨付款项所购买的房产、车辆。
举例来说,当有一方的父母为其子女掏腰包
买房子、车辆时,根据法律,若此人将
房产证上的名字直接登记为
出资方子女本人,那么这座房子无疑应被视为该位子女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在房产证上添加了另一方的名字,那么这就等于宣告这笔资产既有对家庭的赠予含义,同时也成为了夫妻共享的物质财产。
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以及车辆,若将房产证上的名字直接敲定为某一方的子女,那么这个房子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人情上讲,都可以考虑为他们按照每个父母所贡献的资金比例来共享的财产,进而归类于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最后,再假设在婚礼筹备阶段有一方签订了
购房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的费用,然而在婚后却不得不依靠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购房贷款,更糟糕的情况是,这个房子依旧登记在首付者的名下。
在这种复杂的局势中,建议
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倘若达不成共识,法院往往会基于各种因素,最终把这套房子判给那个曾做出登记者,至于他/她将如何处理
还贷款项的那部分贡献,通常建议通过协商沟通或者另做补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