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实施程序包括:
首先,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均需采用
书面形式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收到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取保候审请求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接受该申请的决定。
再次,当决定对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时,应由其亲自前往确认,并在相应的
取保候审决定书中签字。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相关规定,如果某人有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即可被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局批准为取保候审对象:
(1)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是单独适用
附加刑判决;
(2)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事处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导致产生重大社会风险;
(3)身体素质不适,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妊娠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出现重大社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