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未签署认购书时所交付的
定金能否被退还的问题,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判断和分析。
首先,我们需审阅缴纳定金之时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或任何书面的协议内容。
若其中并无清晰明确的规定表明该款项可以被退回,通常情况下,这笔定金是有望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的。
然而,若是由于某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
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署,此时就需要严格遵循
定金罚则的原则,即由过错方承担损失。
比如,若事件起因于开发商未能与
购房者
签订合同,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要求开发商返还其已缴纳的定金;
但倘若这一切归咎于购房者自身的不
解约行为,开发商亦无任何恶意隐瞒行为的话,购房者可能就只能独自承担定金被扣除的责任了,同时还须按认购书内的相关约定承担相应的
违约金。
如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谅解和共识,那么购房者不妨积极主动地与开发商联系并进行友好协商。
反之,若由于对
房屋买卖合同及其
补充协议内的某些条款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导致无法顺利签订合同的话,那么开发商有义务将定金悉数退还给购房者。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因不能
归责于
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