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规制下的律师
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时间与次数问题做如下介绍。
在非特殊情况下,律师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灵活地制定合适的会面时间和次数,以确保提供有效的辩护服务。
然而,有以下唯一一类特殊案件:
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的
犯罪案件,在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在会见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时,须经过
侦查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
由此可见,律师具有随时前往监狱探望嫌疑人的
权利和义务,因此法律并未对会见的次数做出明确限定。
只要在工作需求上或律师主观判断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了解案件详情,便可申请会见嫌疑人。
然而,通常情况下,一位律师往往会承担多个不同类型的案件,无法仅专注于同一位嫌疑人的事务,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工作安排与规划,明确何时需前往监狱探望,并向嫌疑人传递相关信息及了解案件新进展等方面的事宜。
一般的说一位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见面频率约在三至四次左右较为合适,这包括
家属刚刚委托律师时的初次见面,接待解释相关情况,舒缓压力,提示注意事项;
依据情况再考虑是否存在可行的取保候审方案及后续互动;
最后在法庭审理前再次接触,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如如何应答庭审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
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
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