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员工因为
嫖娼被
行政拘留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并不等同于
无故旷工。
因此,用人单位在审理此类事件时,不应凭借行政拘留这一事情单方面决定解除员工的
劳动合同。
关于
旷工的定义和判定标准,目前并无专门的法律文件进行清晰阐释,通常来说,此类问题会交由各个公司或是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规章制度来规范。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
法规来看,嫖娼无疑是一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对于涉及嫖娼情节较为轻微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行政处罚的
执行机构应为
拘留所。
现在业内大多数学者及专家都倾向于这么理解:
旷工必须满足以下三大要素:
(1)未能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的劳动;
(2)未给出充分合理的理由;
(3)事先未经用人单位许可批准。
请各位读者在了解以上信息后,酌情参考,谢谢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