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涉及财产性质为房屋且以该载体为主的各类法定权益确认、
使用权支配、所有权转移、契约性租赁、典押
抵押等
民事法律行为所引发的
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室内外装璜施工、设计变更、附带配套设施归属权争议问题,全体
当事人都有权依据
司法程序直接向人
民法院
递交民事诉讼请求。
二、在此情况下,如果
拆迁方和被拆迁方之间就
拆迁补偿金额和安置方案产生非共识化的纠纷,且双方协商无法达成最终的协议,则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同级别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公正裁决。
若当事人对此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可在此裁决文件生效日起15天内向上诉法院提出
申诉。
三、关于单位内部建设房产、公有房屋使用权分配等事项,此乃属单位内部行政事务管理范畴,倘若职工对单位的分房方案存在不同理解或质疑,或因单位分房方案不够公平合理造成纠纷的情况,均不适用于法院审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下属行政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四、如单位已按照合同规定分发给职工宅邸使用权,但对于因个人原因离职、
辞职,或遭单位解雇的员工而言,单位按
合同条款要求收回其公房使用权,在此过程中造成的纠纷原则上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可向相应法院提起
法律诉讼。
五、针对由于特定部门在建筑物审批过程中的失误,影响到其他居民的通风、采光权,甚至造成
环境污染等情况引发的纠纷问题,当事人毋须过于担忧,您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诉求,亦可选择向人民法院递交
行政诉讼申请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
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