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员工主动申请离职是不会享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待遇的,除非在极其特殊的情形下被动离职才能享有此项权益。
假如企业未能为员工按时全额地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或未能按照约定准时支付相应的薪资待遇,甚至无法提供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
劳动条件和职业防护措施,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员工有权以此为依据提出
被迫离职申请,同时也有权要求雇主支付由于被迫离职而带来的相应
经济补偿金。
这种经济补偿将以员工在当前所在岗位上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计算,即每满一年就会得到一个
月工资的
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则按一年来算,若不到半年则按照半个月工资的额度计算。
至于员工本人的月工资水平,如果高出雇主所属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话,那么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会参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来执行,不过支付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12年这一规定。
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指的就是员工在
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总收入。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