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事拘留在此被视为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而非
刑事惩处措施。
因此,若采取刑事拘留行动,并不能简单地将此定为针对嫌疑人的有罪判决。
2.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
拘留通常由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罪犯或重大
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3.刑事拘留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罪犯或是存在重大
犯罪嫌疑的人员;
所谓
现行犯即指正处于实施
犯罪行为当中的人士,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已有明确
证据证实涉嫌严
重犯罪行为的人。
(2)须具备法定紧急情形之一;
这个定义涵盖了刑事惩罚这一概念,参照中国
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惩罚主要可区分为
主刑与
附加刑两大
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