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商业设施遭遇非法侵袭及强行拆除,被征收方有权选择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反馈并
报案,或启动
行政诉讼程序来保护自身权益。
被征收方如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或发起行政诉讼,那实施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将不得向法院请求
强制拆迁,并且人
民法院也不得实行
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如果被征收方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未发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所设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工作,那么此类情况将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进行
强制执行。
采用
暴力、威胁或
违法手段,例如中断供水、供暖、燃气供应等,以强制促使被征收人搬离原住址,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均应由有关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对于明确负责的主要领导人和其他
责任人,若其行为构成
犯罪则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只要同时构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需依照相关
治安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
治安管理处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各级地方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一定的补偿。
具体而言,这些补偿内容包括:
(1)被征用房屋本身的价值补偿;
(2)由于
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临时安置所需的相关费用补助;
以及(3)因为征收房屋导致的可能产生的生产停滞或业务关停方面的
经济损失。
同时各市、县人民政府有义务制定相应的补贴和奖励政策,为被征收方提供必要的财政援助和奖励。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