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要探讨的话题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这是一种特定类型的
犯罪行为,指
行为人明知他人可能会运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实际帮助,
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定罪
量刑。
关于“
帮信罪流水”的认定标准,我们有以下几点需要了解和注意:
首先,这里所谓的“流水”实际上是指向实施
网络犯罪活动中所得取的资金转入
信用卡的特
定金额范围;
其次,判定“帮信罪”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之一便是支付结算金额达到20万元,而这个数字仅作为一个程度上的参考,并非直接决定
罪名是否成立的唯一因素;
再者,如果能够证明流水中的某部分并不具有收入或支出性质,那么我们是应该考虑将其从整个流水体系中予以剔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