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否注意到
违约责任以及
侵权责任之间可能存在着相互并不兼容的现象呢?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阐述:
如果因有一方的违约行为间接损害到了另一方的
人身权益,或者是
财产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受害方是完全有权自主选择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
换言之,这就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依据。
这种竞合的含义是,如果在存在两个互相竞争的选项时,必须从中选择一个才能消弭这个竞争冲突。
然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所指的是,当一个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合同编中所规定的合约承诺,而且还违反了侵权责任编中所规定的法律义务,使得对方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遭受损失时,同时满足了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所设定的所有构成要素,那么受害方就应该有权利去决定究竟该请求对方提供违约责任
赔偿还是侵权责任赔偿。
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成立所需具备的核心条件包括:
(1)首先需要存在一方
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这就是
民事责任竞合得以发生的先决条件;
然后,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合法且具有效力的合同,并且其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中原有的约定义务,即存在对于合同中的偿还请求权或者是
履行义务的违反,出现了不按照原有约定来履行或者履行得不够完整地道歉行为。
(2)需要
保证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已经对对方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构成实质性的损害,这就是导致民事责任竞合出现的最重要的内在原因;
我们都知道一句谚语叫做“没有损害就没有伤害”,因此,只要能够证明损害事实上的存在,那就是认定当事人一方是否构成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唯一参考标准,也是必要条件。
最后,无论哪种情况,我们都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在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受害方必须要有一个清晰的决策,选定一项可行的民事责任向加害方提出正式请求。
在此过程中,我们绝不能允许两边摇摆不定,模糊不清,亦或是提出同时要求加害方承担两种不同的民事责任这样的折衷方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