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并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如若负全责的一方应强制承担
医疗费用。
一旦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关于治疗费用的承担方式可参考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个人先行垫付、保险公司代为垫付以及事故
责任人主动垫付等。
一旦保险公司确认其需对受伤人员进行补偿,可以通过向
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或者向受害者直接支付保险金两种方式完成相关款项的支付。
然而,倘若受伤人员需要得到保险公司的资金支持以支付或者垫付救治所需,那么该公司须在接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经过认真核实相关信息,务必尽快地将所必要的救治费用向
医疗机构给予支付或者垫付。
同样,当急救中心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承担救治费用时,后者也应该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经过准确无误的核对,及时地为医疗机构垫付救治费用。
此外,为了减轻事故伤害,医药费亦可在确保责任方确定以后,依据其先前所垫付的具体费用数额进行相应扣除,以此减少其应尽的支付义务;
或者允许
受害人及其
家属自行垫付医药费用,对于自行垫付部分,在确认责任方
赔偿责任之后,受害者依法享有向肇事一方追索的权利。
简言之,尽管我国有关法律尚未就交通事故中谁应承担医疗费用做出硬性规定,但实践操作过程中任何一方进行垫付都是完全可行的选择。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
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